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21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劵进行了查控,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张艳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