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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5722号
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880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4650元,由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鉴定费20852元,由鉴定申请人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陈翔
人民陪审员  李少霞
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晓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