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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780号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572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涉案《供货合同》是原审被告***冒用上诉人***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这一事实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8月17日与***签署的确认函足以证明上述合同不是上诉人的行为,所欠款项也不是上诉人拖欠。上述合同与上诉人无关,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成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2、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显示,该合同实际上是被上诉人提供设备并进行施工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称:2017年8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确认函》约定案涉货款由上诉人负责偿还,并明确约定“此前合同及确认函作废”,本案的约定管辖因涉案《供货合同》的废除而发生变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确认函》内容,本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变为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供货合同》显示,本案供方为被上诉人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业公司路6号(厂房2)101,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案涉合同无效及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的上诉意见,则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不属于程序审查范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