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黑0521财保5号
申请人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集贤县格尔国际酒店第七层予以查封(面积1592.20平方米)。担保人佳木斯高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友谊镇挹娄大街南侧***小区友谊商务宾馆第10层、第11层(面积共1650.42平方米,产权证号码为黑(2017)友谊县不动产权第0001030号和第000103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经双方对帐,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99万元。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集贤县格尔国际酒店第七层房产(面积1592.20平方米),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佳木斯高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友谊县友谊镇挹娄大街南侧***小区友谊商务宾馆第10层、第11层房产(面积共计1650.42平方米,产权证号码为黑(2017)友谊县不动产权第0001030号和第0001031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