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2367号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高维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8民终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及佳木斯市中信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NO.2011-4-15号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竣工技术检测报告及NO.JGJC20150556号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质量检测报告,高维消防公司仅是协助验收工作,本案消防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和盛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高维消防公司承担全部消防验收工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和盛房地产公司提出高维消防公司不提供内页资料的问题。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均为和盛房地产公司,且检测材料提供方为高维消防公司,因此可以证明高维消防公司已提供其公司应当提供的验收材料,故和盛房地产公司该项主张不成立。综上,盛和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鑫审判员***审判员王玺
法官助理*卓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