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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22号
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欧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32.24元,减半收取696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966.12元(此款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梁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