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人民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财保28号 申请人: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镇驻地220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8467460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彬,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龙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龙口市环城北路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149365151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龙口市人民医院银行账户(账号:3700********;户名:龙口市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存款共计96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人民医院银行账户(账号:3700********;户名:龙口市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存款960000元。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