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镇驻地220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3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以(2023)鲁0113执1488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向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9万元。分五期偿还,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19万元。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剩余款项为基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查阅,因该案系调解结案,被执行人在审理期间预留了相关手机号码,且同意电子送达,应视为送达成功。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分别有登记于2008年的利亚纳牌小型汽车、2019年的轻骑·***摩托车、2021年的***摩托车各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未予处置。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借款、**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