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1民初10162号
原告: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220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工农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86元,由原告山东平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