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嘉沃德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南京丽魔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俪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88776342。
法定代表人:胡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妍泽,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79024027U。
法定代表人:钱一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丽魔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7M5Y83。
法定代表人:钱一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俪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EMR75R。
法定代表人:钱嘉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南京丽魔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俪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7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0077元及利息(以346377元为基数,按12%/年自2019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执行人南京丽魔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俪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8596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6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被执行人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今,虽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喻向东
审 判 员  唐修荣
审 判 员  唐风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