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伟宸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沈阳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民初1063号
原告:***,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沈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新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沈阳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