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10314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淳杰,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邱凌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仁华
书 记 员
徐程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