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魏昱与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初62号
原告:魏昱,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龚国庆,江一凡,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4。
法定代表人:祝庆祥。
被告: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科技城金港路3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W。
法定代表人:邱凌燕。
原告魏昱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魏昱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昱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昱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2元,减半收取8451元,由原告魏昱负担。
审判长 葛 明
审判员 黄 皓
审判员 余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鄢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