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阿丽华、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丽华,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栋厚,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175号1402室。
负责人:王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科技城金港路35号8楼。
法定代表人:邱凌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阿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阿丽华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阿丽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阿丽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阿丽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阿丽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东
审判员  王志娟
审判员  靳文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