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5民初462号
原告安平县成对叉车门市部与被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卓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斯布特尼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商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九江星窝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鸿海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华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平县水山五金建材门市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九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九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成对叉车门市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书记员 逯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