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8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被执行人:中微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16号17号楼1单元24层2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霞。
本院在执行***与中微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