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旌民保字第915号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代理人李英
委托代理人唐朗军
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
法定代表人邓洪涛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河东区庐山南路三段43号2栋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32164/1-1号);位于河东区庐山南路三段43号1栋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32165/1-1号)。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肖忠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