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旌执保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执行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和明。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3月27日、4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配电设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