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8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旌执字第706-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敏刚,总经理。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549450.00元及资金利息、垫付诉讼费1905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评估、拍卖,因处置资产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