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德阳汇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旌民保字第602号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代理人李英
委托代理人吴芳
被申请人德阳汇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天元开发区贺兰山路)。
法定代表人曾家邡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汇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汇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三段43号1栋生产用房。(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字第C0033165/1-1号。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肖忠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