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旌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敏刚,总经理。
本院在诉讼中以(2014)旌民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11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详见附后清单)。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被本院查封、扣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后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