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旌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敏刚,总经理。
本院在诉讼中以(2014)旌民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11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详见附后清单)。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被本院查封、扣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后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