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德阳明源电力集团德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为1145584.9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截至2018年9月21日本院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145584.9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2013年7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年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2010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撤销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基本存款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华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华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结果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华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