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496号之一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2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型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融创昱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大峪沟村七大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种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记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融创昱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