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种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二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31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二建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经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分别对河北二建名下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2022年6月20日,河北二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申请人嘉润公司申请的保全标的金额为80万元,而本院已以该金额为控制金额对河北二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山西路支行)、中国银行**向阳大街支行予以冻结。其中,建设银行中山西路支行,账号:×实际冻结18700.75元,以8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中国银行**向阳大街支行,账号:×实际冻结6036.30元,并以8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根据河北二建提交的建设银行出具的活期存款明细,能够确认该账户截至2022年6月17日的账户余额为3372544.64元,故保全申请人嘉润公司所申请的保全已足额冻结,同时再对于河北二建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属于超额冻结,应予以解除。因此,河北二建所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以80万元为标的冻结的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名下、中国银行**向阳大街支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