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壹格五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壹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22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壹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聚富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壹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12744.8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94元、执行费5486元。
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12月7日、12月25日、2022年1月14日、2月7日、3月1日、3月17日、4月8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消费,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6、以上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本的法律依据及后果于2022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