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威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1387号
原告: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武威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武威第三中学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武威第三中学总务主任。
原告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本院认为,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其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货合同、锅炉维修合同等多份合同,且合同之间相对独立,合同标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均不相同,也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故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将多个不同的合同在同一个案件中并案起诉,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退还给武威信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海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