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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第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409号 原告:***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发放镇下***三组。 法定代表人:**,***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第三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武南镇武南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第三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市,**第三中学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市,**第三中学总务主任。 原告***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7年6月8日签订的**第三中学政府采购询价供货合同(文化宣传栏)要求**第三中学给付货款98480元,并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7.5%计付违约金,息随本清,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对欠款进行了统计,其中包括***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该笔款项。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2022年1月19日签订的欠款项统计作为结算依据,***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应驳回***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元,退还给***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