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602民初1009号
原告:***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发放镇下***三组。
法定代表人:**,***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第三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武南镇武南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第三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市,**第三中学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市,**第三中学总务主任。
原告***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至建公司)与被告**第三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第三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至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三中学支付劳务款98481.57元,并按欠款总额的不超过30%支付违约金29500元,息随本清;2.要求**第三中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7年11月30日起,信至建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和口头协议的方式给**第三中学提供了13个项目的服务。2022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确认**第三中学共欠信至建公司劳务费98481.5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第三中学辩称,**第三中学认可信至建公司起诉主张的欠款98481.57元未付的事实,但**第三中学是财政拨款单位,学校自己没有经营收入,只有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该笔经费不能挪作他用;**第三中学也一直向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申请专项债务化解资金,待专项债务化解资金下来才能支付该笔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兴胜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胜源公司)更名为***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5日,**市凉州区发放镇兴胜电焊修理部(以下简称电焊修理部)与信至建公司签订了1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电焊修理部将其享有的**第三中学的27139元债权转让给信至建公司,由信至建公司与**第三中学办理债权债务结算业务;2022年1月19日,**第三中学与信至建公司签订了1份关于下欠***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兴胜源家具有限公司和**市凉州区发放镇兴胜电焊修理部款项情况统计,载明:**第三中学共欠信至建公司、兴胜源公司和电焊修理部三家款项为98481.57元,其中欠信至建公司500元、欠兴胜源公司70842.57元、欠电焊修理部27139元。现信至建公司以**第三中学未付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兴胜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更名为信至建公司以及电焊修理部将27139元债权转让给信至建公司的事实,且**第三中学对信至建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故信至建公司要求**第三中学偿还欠款98481.5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中学应当承担偿付欠款98481.57元的责任。关于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2022年1月19日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时间和违约金,故信至建公司主张违约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偿付欠款98481.57元;
二、驳回***至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第三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