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3393号
原告:六安市胜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989085XH。
法定代表人:王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司法所所长。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新疆于田县。
被告: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小路东侧荣欢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UYD0X3。
法定代表人:梁振久。
原告六安市胜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所欠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胜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