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8381号之四
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75519L。
法定代表人:蒋超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东侧荣观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UYD0X3。
法定代表人:梁振久,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
法定代表人:方申柱,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且与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