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3民初8479号
原告:***,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
法定代表人:方申柱,董事长。
被告: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东侧荣观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UYD0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投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苏州市萧县龙城镇香格里拉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QPUMY0Q。
法定代表人:圣余,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利辛县,住亳州市利辛县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惜字宫南街**码915101009019512765。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码91340100754857916L。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投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投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杨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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