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小路东侧荣欢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UYD0X3。
法定代表人:梁振久。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冬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