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389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小路东侧荣欢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UYD0X3。

法定代表人:梁振久。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冬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鲍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