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鼎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礼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森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冬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鼎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森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1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章文凯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