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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森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民初1957号
原告:安徽森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42号宏杰景泰南苑11幢一层三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08391151(2-4)。
法定代表人:罗冬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安徽森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安徽森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286476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初,被告得知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总装调试厂房工程对外招标,准备投标,但由于被告系个人,无招标资质,遂找到原告,希望借用原告的资质招标。经协商,被告自愿按工程总价的2%向原告缴纳管理费,且原告与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2016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之后,原告中标了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总装调试厂房工程,该工程一直由被告与案外人徐春年合作经营,缴纳的相关费用也均由被告承担。2018年4月10日,安庆市鼎升物资有限公司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钢材款,原告为上述工程的承包人,只能与安庆市鼎升物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被告为实际施工人,原告仅为被挂靠单位,该款实际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的货款,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系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位于安庆经济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三城寺路的总装调试厂房工程,地点位于安庆市经济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三城寺路,系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