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住安庆市孝肃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15254D。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路**1958小区C7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08391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80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5807.39元及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