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1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2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74341N。
法定代表人:何庆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南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01285284。
法定代表人:周世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1726元,缴纳执行费2025.89元、案件受理费156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5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6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6月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0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0月29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涛
代理审判员 刘连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万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德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