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024栋3楼。
法定代表人:何庆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稳,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品,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的双倍工资差额,包含了***20**年度年终奖工资7241元,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不应当包含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二、***系自动离职,汉思公司并未通知***可以不来上班,不存在汉思公司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一审法院认定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标准正确。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4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年终奖理应属于工资范畴。一审法院将年终奖纳入工资范畴计算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二、汉思公司依法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53元。汉思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依法为***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亦或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46条规定,本案中不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还是***主动离职,汉思公司依法都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
汉思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汉思公司无需向***支付双倍工资31698元;2、汉思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85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汉思公司向法庭提交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的《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乙方(签字)处有“***”签名,以此证明其与***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表明合同上“***”非其本人书写,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天正司鉴[2018]文书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的委托人系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鉴定意见表明上述合同中乙方(签字)处显示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书写形成。鉴于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样本是***在鉴定机构当场书写,符合法定要求,该鉴定机构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依据该鉴定意见,汉思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汉思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擅自离职,***则表示其离职系因汉思公司口头辞退。经查,汉思公司曾通知***不愿意来上班可以不上班,从字面意义理解,该通知已含有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收到该通知后从2018年春节后没有回汉思公司处上班,表明其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阶段,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亦没有异议,故应当认定汉思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系经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汉思公司处工作期间,汉思公司未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汉思公司应当支付***20**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698元(3710元+6799元+3304元+3422元+2914元+2845元+7241元+1463元)。汉思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汉思公司处工作年限为9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前平均工资为4154元,故汉思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154元(4154元/月×1个月)。鉴于***在仲裁阶段仅要求汉思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853元,在诉讼阶段亦未对此提出相应诉请,应视为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该院对此予以确认。该院对双方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双倍工资31698元;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2日解除,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853元;三、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000元;四、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补缴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费用由经办部门核算,双方按规定承担;五、驳回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汉思公司上诉主张在计算***工资时不应当包含年终奖等偶然奖励和补贴。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关于工资的含义,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汉思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汉思公司在***工作期间作出过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从汉思公司离职,双方在仲裁中均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汉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长   海
审判员 沈静审判员马枫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罗      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