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7号
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柏美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焕俊,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商南县简一时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严良杰,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和广播电视局),机构地址商南县。
负责人:朱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永清,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南县简一时尚装饰有限公司、商南县文化和旅游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生产防火门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二被告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失100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和诉讼人员差费由二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请求二被告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4万元;第三项变更为: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中,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
审 判 员 周 驹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柯 妍
书 记 员 王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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