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8063号
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8689Y。
法定代表人:柏美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先鹏,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0元,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雷 巧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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