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978号
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忠勇,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159元。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郭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