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978号
  
  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忠勇,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159元。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郭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