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6执69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某某,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消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74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4563.6元,支付违约金以34563.6元为基数,按年息10%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332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钱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金融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为轮候冻结无钱款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房产、无西安市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车,为两辆捷达、一辆金杯牌,注册年限均已超过12年无处置价值,本案暂不做处置。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有两辆车,陕**、陕**号本院均已查封、期限为两年,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控,暂无法处置。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