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0032号
原告:***。
被告: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杜城怀,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田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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