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1859号
原告:**。
被告: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锦绣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锦绣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计38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宁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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