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诉前调79号
申请人: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与紫蓬路交口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商务办公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68222。
法定代表人:陈自恒,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GUR0W。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杨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幢办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QXM2K。
法定代表人:许观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世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莉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条是关于保全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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