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3民初1510号
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与紫蓬路交口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商务办公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68222。
法定代表人:陈自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GUROW。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杨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八幢办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QXM2K。
法定代表人:许观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蓬养生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创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纬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代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紫蓬养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1580000元及工程款利息(其中拖欠的工程款1350000元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为48094元,后期利息按相同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工程款(质保金)2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原告施工的绿化景观工程价款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紫蓬养生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紫蓬园林景观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经纬公司承包施工紫蓬养生公司的绿化景观工程,合同暂定价为370万元,据实结算。经纬公司签约后组织施工,于2017年10月3日竣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4月10日,工程经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4652028.61元。2018年6月28日,紫蓬养生公司的关联控股公司中资创联公司向经纬公司承诺案涉项目尚欠工程款2380000元由该公司共同支付,并约定了具体分期付款时间。此后中资创联公司先后两次合计支付了800000元,余款1580000元至今未付。另紫蓬养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均已停止经营,没有履行能力,故要求一并支付质保金。紫蓬养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严重侵害了经纬公司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紫蓬养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未有辩称,也未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紫蓬养生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紫蓬园林景观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1.由经纬公司承包施工紫蓬养生公司的绿化景观工程,合同暂定价为370万元,据实结算;2.施工工期为2016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3日;3.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85%,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下5%待2年保修期及养护期满后15日内退还等。经纬公司签约后组织施工,于2017年10月3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紫蓬养生公司委托安徽新宏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审计,2018年4月10日,安徽新宏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4652028.61元。2018年6月28日,紫蓬养生公司的关联控股公司中资创联公司向经纬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1.经与经纬公司对账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6月26日,除此前已支付的2220000元,中资创联公司尚欠工程款2380000元,其中质保金230000元于2019年10月3日后支付;2.应付工程款2150000元,于2018年7月2日、7月31日、8月5日和8月31日各支付500000元,2018年9月15日支付余款150000元;3.双方共同确认上述工程款不再计算相关利息等内容。此后中资创联公司先后于2018年7月3日和8月1日两次合计支付了800000元,余款1350000元至今未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紫蓬养生公司与经纬公司自愿签订的《紫蓬园林景观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紫蓬养生公司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及时支付。中资创联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案涉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付款责任。经纬公司主张的1580000元工程款中包含的质保金230000元,因质保期尚未届满,其一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只予以支持1350000元。关于利息部分,因紫蓬养生公司和中资创联公司违约,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承担经纬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但利息起算日期应当从《承诺书》中约定的付款节点逐笔起算,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截止到经纬公司起诉时间,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和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算,500000元从同年8月6日起算,500000元从同年9月1日起算,150000元从同年9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800元,由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和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世好
审 判 员 陆 莉
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