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984号
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与与紫蓬路交口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商务办公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682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3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GUR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幢办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QXM2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