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24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马山县永州镇青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永州镇永州村永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4MA5N8WH9XL。
经营者:***,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荣娟,上海市浩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苗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39309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马山县永州镇青春建材经营部与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以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的(2022)桂012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案款6298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0日以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起上诉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124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