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3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45805199。
法定代表人:卢延璞,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2元,减半收取计5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甜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