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3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延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常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皖1124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全椒县侧(2021-A9)的土地。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49×××85,开户行:兴业银行滁州琅琊路支行),其他财产暂时不予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梅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鑫
书 记 员 周晓敏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3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延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常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皖1124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全椒县侧(2021-A9)的土地。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49×××85,开户行:兴业银行滁州琅琊路支行),其他财产暂时不予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梅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鑫
书 记 员 周晓敏
false